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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新房遭长子弃养 法官持公道续一家亲情

发布时间:2018年7月4日 蚌埠离婚律师  
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新疆兵团奇台农场的退休职工吴老汉却因与儿女们签定了一份赡养协议,反而遭到大儿子弃养。10月29日,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吴某与他儿女们的赡养纠纷,法官用公正合理的判决划分了责任,维续了一家人的亲情。
  
  吴老汉生有三子一女,自从老伴去世后,他就开始盘算起了自己的养老问题。2008年2月,吴老汉与四子女就自己的赡养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其中约定自己对位于奇台总场的住房享有长期居住权,离世后产权归一起居住的二儿子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在吴老汉居住期间,二儿子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售该房屋。从2008年1月起,由二儿子每年出资5000元作为吴老汉的生活补贴费用,这笔钱由三儿子代管,按月支付。协议达成后的第二天,三个儿子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每年的赡养费由三个人共同承担,2007年先由二儿子出钱,往后依次轮流支付。协议签订后,二儿子和三儿子都按协议给付了赡养费。
  
  2009年,二儿子征得吴老汉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在奇台总场购买了一套楼房供父亲居住,并把原来的平房租给了别人。没想到大儿子就以此为由拒绝给付2009年的赡养费。吴老汉觉得大儿子不通情理,自己父亲住上了楼房反而不满,所以就赡养费支付问题一纸诉状将儿女们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在二儿子和三儿子均已按补充协议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后,大儿子也应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协议书中虽约定原告吴老汉的住房在其居住期间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售,但约定是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居住权不受侵犯,二儿子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无偿提供了一套居住条件更好的楼房供原告使用,这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居住权。因此大儿子应按照补充协议给付原告2009年的赡养费5000元。
  
  主审法官为了妥善解决纠纷,维护一家人的和谐亲情,首先召集吴老汉一家人商议决定了日后的赡养方案,而后以判决的形式将方案固定下来,确保了赡养纠纷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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