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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依照原则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2月8日 蚌埠离婚律师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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