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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房使用权怎么分割考虑其他因素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8日 蚌埠离婚律师  
法院在处理离婚后公房承租权怎么分的问题时,除了根据承租权归属的相关情况外,还有以下考虑衡量的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较为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3、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生活困难标准主要是指双方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其他因素酌情考虑。 
    4、照顾无过错一方。
    比如,一方有婚外情,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或是有不良嗜好,或是道德品质败坏等。 
    5、征求房管单位的相关意见 
    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即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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