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涉外婚姻
结婚知识
婚姻财产
遗嘱继承
协议离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涉外婚姻
结婚知识
婚姻财产
遗嘱继承
协议离婚
婚姻纠纷
离婚房产
离婚起诉书
婚姻关系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离婚程序
离婚手续
首页
>
律师文集
>
涉外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3年8月27日
蚌埠离婚律师
197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79〕6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仍可按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号复函办理。
您可能也对一下文章感兴趣
1.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吗 涉外离婚法条是怎样的
2.涉外婚姻管辖内容包括哪些 涉外离婚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3.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 涉外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4.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时涉外婚姻怎么分割财产?
5.离婚案件中居住在国内的一方起诉,居住在国外一方的应由哪级法院管辖,如何送达?法律咨询 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蚌埠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9096909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