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和律师,蚌埠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我国如果是持有中国大陆户口的男女双方需要结婚的话,可以拿着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涉外婚姻的话就比较麻烦了,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看看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吧。
涉外婚姻登记针对办理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中国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
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材料,在上述的文章已经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进行了整理,大家在平常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办理的话,一定要记得准备好资料哦,希望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详情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离婚时能够分割财产这是我们都了解的,并且在婚姻法也有规定,那么如果是涉外婚姻该怎么分割财产呢位于国外的财产可以分割吗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就为您整理出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咨询:我于1998年7月结婚,我丈夫是日籍华人。结婚后,我一直生活在上海,他则两地来回跑。
2001年,他在上海投资的项目结束后就回了日本。以后就很少与我联系,双方感情出现破裂。去年底,我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只愿承担很少的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前几天,我的一个在日本的朋友了解到我丈夫在东京有两处房产,价值不菲。我想了解我应该怎样去核实,并获得有关证明材料呢
答疑:据你来信所讲的情况,首先你要设法了解这两处房产的确切地址;
其二,你可以委托东京的朋友去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有关这两处房产的确切资料。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应该都是公开的,可以供人查询的,但具体如何查阅,各国规定不尽一致。
必要的话,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办理查询事宜;
其三,在取得相关房地产的登记资料以后,还必须把这些资料送日本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经过这些程序后,这些资料就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院。
有了这些证据,就能够证明东京的那两处房产属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