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和律师,蚌埠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索要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在判断借婚姻索取财物上,应划清以下界限:
应划清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
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界限。在后一种情况下,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