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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可否结婚?婚姻法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5日 蚌埠离婚律师  Tags: 变性人可否结婚,婚姻法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张家和律师,蚌埠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家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变性人可否结婚?

结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变性人可否结婚吗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





  女青年阿欢与阿香同居,为了达到二人长相厮守的目的,她们决定;结婚;。但当双方先后三次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以同性为由不予登记。于是阿欢便到上海去做变性手术,1年后最终变成了男性。2014年10月,二人拿着医院开具的阿欢为男性的证明,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以变性人结婚没有法律依据以及阿欢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性别仍是女性为由,不予登记。于是,他们一方面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医院开具的阿欢为男性的证明修改阿欢户口本及身份证上的性别,另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紧跟形势,尽快办理婚姻登记。2015年初,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规定给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对于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变性人不应当登记结婚,因为结婚除了男女两性的自然结合、满足人性本身的两性需要外,还有人类自身繁衍后代的重要功能。变性人虽然符合一男一女的基本条件,但不能生育后代,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变性人应当登记结婚。理由为:《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必须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结婚年龄,完全出于自愿。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就应当给予登记。而不应受变性前和变性后能否生育等问题的限制。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变性人可以变更后的性别结婚


  2003年12月,民政部就变性人可否结婚问题作出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禁止同性结婚。对于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的变性人,婚姻登记机构将根据其被公安部门确认的性别,并且要求结婚双方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只根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性别登记为一男一女,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变性人以其法律性别登记结婚


  变性人变性后虽然不具有生育能力,但其确实具有了另一种性别的生理特征。这时变性人可以以哪一种性别与人结婚,完全取决于其法律性别。一般来说,在法律上性别的认定以户籍登记为准,而户籍登记的性别又是以出生为依据的。在当事人做了变性手术,并有了医院开具的性别证明后,我国户籍登记上的性别是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更改的。只要当事人的户籍登记上的性别不是同性,婚姻登记机关就应给各方面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婚姻制度的社会属性并未禁止变性人结婚


  在人类历史上,婚姻制度是以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存在为基础的,婚姻承担着满足性生活和人类自身繁衍的两大功能。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结婚;被认为是不符合婚姻本意和宗旨的。但是,婚姻关系并非只由自然属性决定,它还将借助这些自然属性、条件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因此,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它必须与所在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婚姻法》规定同性恋不可以结婚,但并未对变性人的结婚加以禁止。







婚姻法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不能与孙女婚配,奶奶不能与孙子结合。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甥。即叔叔不能和兄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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