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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哪些原因造成房屋事故的,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3月9日 蚌埠离婚律师  
   因哪些原因造成房屋事故的,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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