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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结婚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0日 蚌埠离婚律师  
 

  (1993年9月11日)(93)司公函111号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月7日请示收悉。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第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厅规定,台湾居民回大陆与大陆公民登记结婚,统一由民政订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作如下修改: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坦,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涉外结婚公证书的证词,也按上述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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