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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出资买房写女儿的名?法院判女婿有权分一半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0日 蚌埠离婚律师  

  由于年龄原因在贷款上受到限制,陈旭东夫妇称自己出资购房,在房主一栏填写女儿的名字。怎料女儿和女婿闹离婚,女婿将该房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我们付的首付,供的月供,而且一直居住,怎么就要被他分一半”老两口将女儿女婿起诉到法院。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一审认定,该房屋确实为其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老两口的诉请。

  陈旭东和许三华夫妻俩将女儿和女婿告上法庭称,2003年,原告夫妇打算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但由于年龄原因在贷款上受到限制,遂与女儿陈欣协商,以她的名义贷款购房,首付款和月供款由父母支付,房屋归他们所有,并由其占有、使用。

  之后,陈旭东夫妻俩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同善桥南街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19.5万元,并每月支付了月供款。收房后,两人也在该房屋内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女儿陈欣和女婿黄迅闹离婚,黄迅将该房屋列入其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陈旭东夫妇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己方所有。

  青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旭东、许三华的诉讼请求。“该房屋是陈欣通过公积金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由于此房屋系陈欣、黄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表示,结合黄迅出具的证明和陈欣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迅离婚时,许三华向陈欣、黄迅出具的还款函,可以认定陈欣夫妻在购买此房屋时的确向陈旭东、许三华借款19.5万元。“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据此主张对该房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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