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辽宁两孩不需审批三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蚌埠离婚律师  

  “凡依法登记的夫妻,均可享10天婚假;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均可享受基础产假158天的待遇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这是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内容,与原条例相比,辽宁省婚假和产假的时间及适用对象发生了的新变化,扩大增加婚假7日和增加产假60日的适用对象。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

  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赵晓光向《法制日报》记者解读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赵晓光表示,辽宁省原有条例在生育政策等方面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符,并且在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等方面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赵晓光介绍,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改共九条,结合辽宁省近年来人口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重点修改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是将单独两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两孩政策,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明确了夫妻在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二是修改再生育的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现实生活中再生育子女的情形比较复杂,立法中难以完全列举。为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本精神,按照依法管控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改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方面,一是调整再生育审批权,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切实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二是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一些单位落实奖励政策不力的情况,增加一条,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权益。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蚌埠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96909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