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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无法再生育 丈夫庭上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8日 蚌埠离婚律师  

  妻子通过做手术也不能恢复生育能力,丈夫起诉离婚。12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刘某中要求与被告曾某秀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生活在一起,到2003年10月,双方才补办了。期间,被告分别于2001年4月29日生一女孩,2003年10月14日生一男孩,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很和睦。2005年10月28日,婚生儿子王文杰在被告娘家玩耍时不幸掉进池塘中溺水身亡。为此,原告及其父母都对被告产生了怨恨,使得夫妻感情出现了一些裂痕。事后,被告也听从了原告及其父母的安排,先后到多家医院试图做生育复通手术,但都没有成功,所以被告至今未能再生育小孩。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到相知,生育一儿一女,有着较牢固的感情基础,但不幸的是儿子王文杰在被告娘家溺水身亡,导致夫妻关系趋于紧张。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也慢慢地原谅了被告。为了再生一男孩,原告多次带着被告去医院做输卵管复通手术,只是没有成功。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关系有所缓和,双方感情也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因其提不出充分的证据与理由,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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