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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日 蚌埠离婚律师  
    我国于1991年《收养法》,对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一规定是单边冲突规范,确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适用中国的收养法。而且,这一规定显然是一概括性的规定,不权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成立依中国法律,而且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效力也受中国法律支配。
    

  按照《收养法》第20条第2款,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除应遵守《收养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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