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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伍律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7日 蚌埠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2011年8月13日起,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就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了。

  读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我的感觉就是:本应充满浪漫与柔情的婚姻,已经变成了赤裸裸的利益分割!

  鉴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中,有很多地方涉及到了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在本司法解释中却又未注明,使诸多对法律了解不深的朋友如置身雾中,因此,本律师将对此司法解释逐条进行解读。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如果是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或理由,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宣告婚姻无效,只能是上面四种理由。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此条好理解。其实最高法院根本没有必要将这一条写进来。这一条是关于诉讼中的主证责任的分担。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是,亲子鉴定必须得到另一方配合的,如对方不配合,则法院可以推定对方举证不能。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出台前,武汉市就已经发生了一起此类诉讼案件,并经武汉晨报进行了报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较多,某一方拒不抚养小孩又不支付抚养费的时有发生。但是他们又没有离婚。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的抚养义务全部由一方来承担就显得不公平。因此,这一条文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向小孩支付抚养费,否则,法院可依当事人的起诉作出相应判决。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

  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他们是一种情感和经济上的共同体、混合体,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关系,一般是不分彼此的。只有在离婚时才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但是,现在婚姻关系较不稳定,有名无实的婚姻多之又多。出于多方考虑,法院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如果存在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或拒付医疗费用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的起诉判决分割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这条好理解。比如,某人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用于出租。此房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的租金就应该是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即:小两口结婚后,如果其中一方的父母出钱买房,只登记在自己子女这一方的名下,则房子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两人名下或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此房属于夫妻共同按份共有财产。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男方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起诉离婚,则可以支持。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一方婚前签合同买房,婚后办证,此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可以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一方私自出售共同所有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购买人对此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格的,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买卖已经完成,法院就会认定为有效。另一方可以要求私自卖房的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在离婚时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读:

  这一条规定得很明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此房不是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但是,购买的出资款,可以向一方父母索回。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这一条太残酷了。连养老保险金都要分割。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

  这一条解决了一直以来的争论。关于未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现在可以明确了:以离婚为目的的分割财产的协议书,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协议不生效。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读:

  离婚时尚未实际继承的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当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后,继承人的配偶可以再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读: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此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情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解读:

  离婚后,仍可起诉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认为:应有两年时效的限制,即: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武汉陈进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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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进伍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从事法律事业五年有余,办理过近百起民事、商事、刑事案件。 陈进伍律师主攻方向为:房地产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普通民事纠纷、人身损害等方向。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3797074090,请说明来自)

  (注:本文为陈进伍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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