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和律师,蚌埠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夫妻之间应该友好的经营家庭,有难同当有福同享的。但是往往在现实中,许多小夫妻经不起磨难懂不懂就闹离婚,搞得民政局成了口头上的家。如果夫妻一方患重病已久,双方因为这个病感情越来越淡薄,法院会不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呢下面随来以案释法吧。
一、案情回顾
丈夫甲和妻子乙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奉子成婚。不久女儿的到来给家庭增添不少乐趣和欢乐,甲每天辛勤劳作,乙照顾女儿和甲的起居饮食,整个家都充满着温馨的气氛,惹的旁人一顿羡慕。
然而,好景不长,工作中的甲某天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甲乙两人去医院检查,被告知甲得了帕金森综合症。甲乙两人一开始未被这个坏消息打败,积极寻求治疗方法,但是甲的身体状况逐日下降,未见好转。一年后,甲的病情加重,从此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数年过后,甲为了此病已花费家里数十万,原本的幸福的家也债台高筑。
没想到此时乙不堪重负竟到法院起诉离婚,甲对此感到心寒,原本得了重病之后,乙就对甲越来越漠视,甚至多数治疗费用都是由甲的父母支出。
二、法院判决:夫妻感情未破裂,不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当一方有困难时,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关爱和呵护。
案件中甲乙两人一起生活多年并且还有一名女儿,两人之间一定的夫妻感情作为基础,且甲具有强烈意愿去维持家庭和睦,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甲患病加重了家庭生活负担,离婚的条件是要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甲乙两人之间仍未达到这个破裂的程度。乙以此为主要原因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违背伦理道德。
面对困境,甲乙双方不应相互埋怨,而应互相谅解,共同珍惜、维护已建立的家庭,同心协力解决困难,故对乙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乙被告甲离婚。
三、能不能起诉这个妻子以遗弃罪
夫妻在遇到类似的情形的时候,一方能不能起诉对方;遗弃罪;为由起诉离婚呢又或者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能否一次获得较多赔偿呢答案是不能以遗弃罪为由起诉离婚,但是可以据此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补偿。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夫妻一方患有重病时,即使给另一方加重了负担,其也应该承担对重病配偶的扶养照顾义务,这个既是婚姻法上的法律义务,同样也是夫妻间的自然义务、道德义务,更不应该在此时起诉离婚,一般法院都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是督促其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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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经典案例:
孙某与刘某在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到了2011年3月,刘某因与孙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称因为其没有为孙家生儿子,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孙某一直很埋怨刘某,甚至有时辱骂刘某无能,刘某也觉得无奈,长期压抑的情感使得刘某在遇到同村未婚村民张某的关怀后致使二人陷入畸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后刘某和张某于2009年8月决定外出生活。然而,在庭审的时候,孙某突然拿出一份关于刘某于2010年的医院流产证明以证实刘某有外遇,因此向刘某主张损害赔偿,那么孙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的诉讼;
3、无过错方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既包扣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扣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被告只是提供了一份原告的流产证明证实夫妻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经流产过,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因此,被告的损害赔偿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